第三十三条 评卷实施程序
1.试评:熟悉试题及答案,统一标准,树立评分标杆。
2.主评:由一位老师主评,按标准给出分数。
3.复评:评卷小组内,评阅相同试题的老师应每两人一组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有异议的同主评老师商量后确定分数,同时签名。
4.登分:由主评老师首次登分,复评老师对试题复评后,必须对登分进行复核。
5.合分、复核:由合分老师将总分计入总分栏内,复核老师必须复核总分并签名。
6.抽查:由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进行抽查。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改正。
7.输机:须拆封以后,唱报姓名对应输入分数。两机同输,再复盘对照,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四条 评卷工作规程
1.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2.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4.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5.评阅试卷时,全部给正分,不允许用负分形式标记。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须报经评卷学科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6.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7.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8.自觉维护评卷场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异常卷处理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卷:
(1)答题卷上先后出现两种笔迹且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2)答题大量超出规定答题区域或不在规定区域作答的;
(3)有明显标记的;
(4)答题出现雷同的。
2.评卷人员在发现异常卷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评卷学科组组长、评卷现场负责人和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若发现有重大舞弊嫌疑的,应立即报告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八章 考试信息与成绩发布
第三十六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有关教师资格考试文件之后,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在湖南教育政务网(http://gov.hnedu.cn)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http://www.hnteacher.net)上发布相关公告。考生相对较集中的高等学校可转发相关公告,以便尽快告知考生,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各市(州)教育局应将考生报名、准考证发放、考试安排等事宜,通过网络、媒体或现场公告等方式提前向社会或考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