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2.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9-8】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 2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交纳消费税。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应作如下账务处理(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原材料入库分录略):
『正确答案』
(1)借:材料采购 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000
贷:银行存款 7 020 000
(2)销项税额=1 200×17%=204(万元)
借:应收账款 14 0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 000
3.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前面已经讲述)
4.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例9-10】某工业生产企业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价款为1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销售价格总额为90万元(含税),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
购进货物时:
借:原材料 1 170 000
贷:应付票据 1 170 000
销售货物时:
不含税价格=90÷(1+3%)=87.3786(万元)
应交增值税=87.3786×3%=2.6214(万元)
借:应收账款 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3 7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6 214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写三级明细科目)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从会计角度看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9-1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自产产品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产品的售价作价。该批产品的成本200万元,假设售价和计税价格为22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如该笔交易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乙公司收到投入的产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乙(假如乙公司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企业应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
甲公司:
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计算的销项税额=220×17%=37.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574 000(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200 000(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乙公司:
收到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
借:原材料 2 200 000(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 000
贷:实收资本 2 574 000
6.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
【例9-1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
(1)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000
贷:银行存款 1 404 000
(2)工程领用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1 404 000(倒挤)
贷:原材料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 000
7.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注意:与新准则有冲突)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二)消费税
1.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2.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9-1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本期销售其生产的应纳消费税产品,应纳消费税产品的售价为24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产品成本为15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1)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240 000×17%=40 800(元)
(2)应交的消费税=240 000×10%=24 000(元)
借:应收账款 280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4 000
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①委托加工的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例9-14】某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用5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假定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正确答案』
(1)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000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其中加工费50000元、消费税5000元]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