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类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凭证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
(1)借款合同立合同人0.05‰
万分之零点五借款金额
(2)购销合同0.3‰
千分之零点三 合同记载购销金额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4)技术合同 所载金额(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5)加工承揽合同0.5‰
千分之零点五
加工或承揽收入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费金额
(7)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5)财产租赁合同1‰ 千分之一 租赁金额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
(9)财产保险合同 支付(收取)的保险费
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包括A股和B股)立据人(2008年9月19日起出让方纳,受让方不纳) 所载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合同立据人0.5‰
千分之零点五 所载金额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立账簿人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营业账簿除记载资金账簿外的其他账簿定额 (5元/ 件) 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定额 (5元/ 件) 件数
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