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五章第二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9日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答案:× 解析:契税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4、房屋赠与;承受方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①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②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