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8日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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