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11项。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二、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