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8日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所得:(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2)个人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2)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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