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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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某人法定退休年龄60岁,50岁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单位一次取得12万元,在内部退养期间,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1200元。则每月所得=120000/120+1200=2200;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具体项目共29项(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特别注意审稿和书画收入不属于稿酬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例如:作家将其书画作品通过“出版社”出版取得的报酬,应属于“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有关税收制度规定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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