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