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六章第一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9日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对等的,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每年4月税法宣传月),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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