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六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见教材260页)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发票检查权是税务检查权之一):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见教材261页)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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