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七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第四节 结算方式

  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等。

  一、汇 兑(P294)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汇兑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汇兑程序。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P297)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结算业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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