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七章第五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狭义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无条件支付

  (二)票据当事人

  类别具体内容含义汇票本票支票

  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基本当事人【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收款人B 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和出票人相同)。

  2、非基本当事人【举例】AB之间签订买卖合同,A向B开具商业汇票,付款人是A的开户银行C(承兑行)。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给E,E要求D提供保证,当持票人E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或一次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或二次请求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出示票据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即其前手(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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