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七章第四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选题)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例题1】2009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2009年)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案:D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本题中,3月4日发出提货通知,从3月5日开始计算,10天后是3月14日,因为3月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所以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