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六章第三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的单位)

  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用IC卡纳税等,适用于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的纳税人)。

  二、税款征收措施,主要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享有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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