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六章第三节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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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只对纳税人适用)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权: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权: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的执行与后果,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经通知纳税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都适用)——拍卖优先 的原则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强制执行的实施: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六)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发生的先后顺序;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

  2、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①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③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④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承担连带责任⑤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4、税款的追缴与退还(掌握)

  情形原因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相互抵扣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10万以上可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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