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六章第三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0日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2)适用纳税调整的情形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提供抵押、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不得低于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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