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一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略 )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 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之所以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主要是在银行出现损失时,银行不可能拿这些项目所对应的资金来弥补银行所出现的损失。
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的、资本不足的、资本严重不足的。对上述三类银行,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
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
(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5.※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增加资本。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称为“分子对策;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润增加核心资本。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称为“分母对策”。
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