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因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所以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
(3)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 关于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永久性占用。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