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考铃响,主监考宣布“开始答题”。
8.开考后,副监考对考生进行“三对照”即:身份证、准考证、《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上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对照表》对应栏签名;若有不符,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处理。
9.开考后15分钟吹界限哨,主监考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迟到考生不准进场。主监考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卷“姓名”栏中填写“缺考”字样,将缺考情况记载在《2013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室情况记载表》和答题卷袋上。
10.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可交卷离开考室。
11.终考前15分钟吹提醒哨,主监考宣布:“还有最后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终了铃响,主监考宣布:“考试时间到,考生停止作答”。要求全体考生起立,严禁答题。考生清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然后依次从前门走出考室。副监考要防止考生带走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
13.考生离开考室后,监考员依次收卷(包括缺考卷),清点试卷,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收齐后,主、副监考同时径直回试卷装订密封室,密封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室规则
考生应遵守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预备铃响后,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考试期间,如考生未携带身份证或准考证,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以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圆珠笔、橡皮、垫板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不准携带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内设置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室内不准相互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终端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室。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字迹模糊等印刷错误,应及时报告监考员。若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答题前,在答题卷上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终考前30分钟内方可离开考室。
5.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答题卷本题区域的范围内,否则,答题无效。凡答案书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