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9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沪会协〔2012〕10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市注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2012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查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3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三、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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