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5.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6.其他需暂缓通过检查情形的。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合伙人(股东)基本情况表》(附表2)。
5.《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请按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以上的事务所须上传电子文档)。
7.《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1至2012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6)。
9.2012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
10.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2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核定表原件);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2年度考勤记录;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12.注册会计师2013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凭证。
13.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5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8、10、12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请使用A4纸张。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检查后发还,检查期间如需要证书复印件的,请预先复印留存。
14.事务所2012年度综合评价信息表。
15.事务所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显示结果的截图。
16.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