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步骤
1.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2.事务所审查注册会计师个人提交的《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同时,根据本所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注协。
3.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4.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5.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确认通过检查;为证书有效内页已使用完毕人员制作新证;在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6.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发至各事务所;发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工作要求
1.事务所报送检查材料之前,应首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截图;同时完成综合评价系统指标的填报工作。
2.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3.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4.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5.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7.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检查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