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售后租回业务
21.4.1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售价之差列入“递延收益”;
②递延收益的分摊期限为折旧期;
③递延收益的分摊进度以折旧进度为准;
④递延收益应分摊冲减或追加折旧费用。
(2)案例解析
经典例题-6【基础知识题】以“经典例题-3”为前提资料,假如A于2008年12月1日以150万元的价格先购入此设备,再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最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为简化核算,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答疑编号5732210301]
①A公司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②A公司卖设备给B公司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
贷:固定资产 150
借:银行存款 19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
贷:递延收益 40
③递延收益在2009年至2016年每年分摊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 5
贷:制造费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