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个人理财》精讲34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2日

7.1.5《证券法》(掌握)

1.概述

2.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交易所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对作为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及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发行人实行自律性管理。

上交所和深交所。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包括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依法可以经营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证券公司,依法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等。

(5)证券业协会。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现货或融资融券(过时)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属于欺诈交易,是证券犯罪的常见形态。《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不一定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

A.公司高管人员

B.持有公司6‰股份的股东

C.公司股票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D.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正确答案』B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其他操纵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下列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是( )。

A.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D.为牟取佣金收入,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正确答案』D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虚假陈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虚假陈述行为;二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6)禁止的其他行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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