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1)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作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3)掌握相关产品的特性。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资格。
(6)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7)其他资格条件。
6.银行应具备开展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银行应保证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并使用。
(2)理财期间应向客户定期提供客户持有的相关资产的账单,并载明资产的变动、收入、费用及期末资产估值。
(3)银行应按季度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各种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
(4)银行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分配收益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银行应按照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我国实行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
1.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需申请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报审(申请)之前的工作
在业务申请之前,银行应就有关业务方案(包括开展业务的资源配备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与银监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3)报审要求:
①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审批的理财业务,由其法人(总行)报批银监会;
②外资背景银行,按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报批银监会;
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其法人报批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4)不需报批的个人理财业务规定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但需持有总行的授权文件报告当地银监机构。
2.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应满足相关政策监管要求
(1)关于合规性审查的要求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2)关于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的服务的政策要求
向客户推介,需在充分了解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及在充分评估客户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推介合适的投资产品并由客户自主选择。
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关于市场风险管理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其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4)关于服务应急计划的要求
银行应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保证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关于收取个人理财服务费的政策要求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应作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6)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要求
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7)其他有关规定
开展理财业务时,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