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与上市
1.要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条件:与企业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的条件同。
八、公司债券的评级
证监会2007年8月26日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申请证券评级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2000万元;(2)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7)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的申请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6.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7.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8.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评级方法、评级制度与评级的组织
1.评级方法。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证监会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信用 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2.评级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相关利害关系时,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比如证券评级机构与受托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等。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 有相关情形的,应回避,比如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5%以上,或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
3.评级的组织。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 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 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5年,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5年。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l0年。
(四)债券评级的监督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五)公司债券评级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2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处理。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200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评级机构违反《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198条的规定处理。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理。
《证券法》第226条第3款也对证券评级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关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