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6日

第八章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基本一致。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
  包括上市公告、特别事项、付息与兑付、转股与股份变动、赎回与回售及停
  止交易情形。
  1.上市公告: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可转债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2.特别事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证交所报告并披露。如,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3.付息与兑付。
  4.转股与股份变动。
  5.赎回和回售: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目内军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6.停止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前l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三、上市后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3.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到证交所登记,由证交所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
  4.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相关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5.发行人公平披露的信息涉及财会、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有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6.证交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7.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8.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交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9.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向证交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交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二)定期报告
  1.发行人概况;
  2.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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