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5.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6.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7.证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报告
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下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时间或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交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公司减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设计债券发行入主体变更的决定;
4.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
5.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证交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跟踪评级报告
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五)债券兑付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或/及证交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