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包括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以及由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发审委审核、核准发行,等等。
例7-6(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包括( )。
A.由保荐人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
B.保荐人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C.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
D.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包括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等。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
(一)内核
内核是指保荐人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二)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申请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1.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
2.特别程庄。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