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8日

第七章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一、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从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预案、股东大会批准,直到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为止的有关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增发和配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从刊登招股意向书开始到股票上市为止,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发行、定价及上市情况的各项公告。一般包括《招股意向书》《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或网下路演公告》《发行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询价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以及《上市公告书》等。
  (一)通过证劵交易所网站的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对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作出有关规定,二者的规定基本一致。这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例说明。
  1.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将发行公告、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增发股份的文件;(2)发行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书面材料;(3)发行公司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磁盘;(4)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3.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必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前一个工作日17:00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全部文件。
  4.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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