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4日

  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至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l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l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一)中国证监会的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中国证监会的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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