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基础知识命题点解读(第二章第三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2月3日
  第三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命题点一 普通股票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天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对于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分为5类: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2.公司资产收益杈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个权利表现在:①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②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其他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依法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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