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3月4日

  (四)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有关具体监管措施规定如下:
  1.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3)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4)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7)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2.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至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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