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企业债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
(一)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有6点,主要强调如下两点)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对于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证券法》的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募集资金的投向
提示: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禁止发行的情况
(1)公司前1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2)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3)改变公司公布的资金用途。
(二)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
从规模上,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
2.期限
原则上不能低于1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5.债券的担保(有所放松,无担保债券试点)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
6.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并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