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要求】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考试要点】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一般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在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与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1号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不论第1号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若第1号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书面说明。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3.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告的截止日为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4.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这个发行人应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
5.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4)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6.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了解)
(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7.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1)刊登: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交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2)报送: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8.其他备查文件
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1.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2.董事会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招股说明书的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重大声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等)
3.招股说明书概览
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此外,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4.本次发行概况
(1)基本情况:股票种类、面值、发行价、发行费用等。
(2)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1)发行人;(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3)律师事务所;(4)会计师事务所;(5)资产评估机构;(6)股票登记机构;(7)收款银行;(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3)本次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5.风险因素
(1)要求: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2)内容:行业前景、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经营模式变化、技术不成熟、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风险因素的披露。
6.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改制重组情况
(3)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
①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②前10名股东;③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④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⑤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⑦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