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董事会指定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注意的一个问题: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当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但是,在此期间并不免除董秘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谁来监督管理?→证监会和证交所
▲监督什么?证监会监督(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和证交所监督(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特别的地方: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开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1·多选题】信息披露的原则有( )。
A.真实性原则
B.准确性原则
C.完整性原则
D.及时性原则
『正确答案』ABCD
【例2·判断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