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发行承销讲义第六章5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9月16日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股份锁定同主板)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1年内不得转让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
  (5)上市保荐书。
  5.持续督导的特别要求
  督导期限及延长
  督导内容:
  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督导工作结束10日后向证交所递交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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