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金行业人员监管
命题点一 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1)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3)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4)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地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选任或改任,应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和基金经理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免,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审计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