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十章第四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9日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命题点一 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我国对基金募集申请实行的是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1)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2)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曰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4)办理基金备案。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QDⅠⅠ募集的主要程序包括: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命题点二 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行法规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相关业务。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销售或相关业务。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
  (6)销售结算资金监管。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不仅引入基金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还对基金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运作行为,以及销售结算资金交收流程和时点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基金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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