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十章第四节)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9日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1)限制性规定:①承销证券;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另有规定除外);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的证券;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包括不得将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上述规定要求基金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要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保证不同组合在研究支持、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禁止老鼠仓等利益输送行为。这是基金投资监管的底线,也是基金行业获得公众投资者信任的基础。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通过现场检查,关注投资交易内控情况及相关风险控制。
  (1)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基金投资管理的程序、决策过程、投资相关环节、部门和人员的配置等做了具体而且明确的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强调研究部门应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2)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3)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组合之间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禁同一组合的同日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该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三)对投资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基金投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开放式基金日常面临申购赎回的压力,因此,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与预警是中国证监会日常监控中最为关注的,与此相结合,也关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