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命题点三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命题点四 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的监管
1.对投资范围的监管
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等。
股指期货方面,法规规定,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法规规定参与。其中,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保为目的,而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
2.对主要投资比例的监管
(1)法规对基金投资的分散性有强制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指数类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不符合比例的,10日内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对于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一般约定6个月的建仓期,建仓期结束后,基金投资组合的各项比例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4)对于基金回购融资业务,法规规定,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同时,为了控制基金通过回购融资放大股票投资风险,除非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基金参与国债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