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基金市场的主要服务提供商,因此也是基金监管的重点机构。
命题点一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2.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资管业务审批(略)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基金管理公司分主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并得到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自2011年12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可以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股权转让的有序进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