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铺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②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2)销售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①信息备案与信息公开。目的在于防范非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诈骗。
②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②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具备安全、及时、高效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的服务质量,中国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一步降低支付成本。
(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监督机构。按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作为账户开立人,这三类机构在开立账户时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等内容,当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监督机构需要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在基金管理公司自建、外包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模式。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目前,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技术平台进行每日注册登记数据的交换,并在指定机构完成数据的集中备份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