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十章第三节)_第4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9日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1)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对直接负责人,一般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命题点二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人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
  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8家银行。
  (二)日常持续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②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命题点三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包括两方面:①销售业务资格管理;②销售机构日常监管。
  1.销售业务资格管理
  (1)市场准入。按现行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机构拟开办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按法规要求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金销售机构在收到批准文件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国证监会在持续动态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3)合并分立涉及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管理。有以下五种情况:①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未取得资格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②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在存续方取得资格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被合并方销售业务资格终止;③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要求后依法办理备案;④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依法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⑤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依法申请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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