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十章第三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9日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3)当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遵循相关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应报告监管部门等。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经营运作。
  1.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权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具体体现在:
  ①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股东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便利,不得要求公司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及公司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不得利用技术支持等方式将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任何人谋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章程干预公司员工选聘等事宜,公司除董事、监事之外的所有员工不得在股东单位兼职。
  ②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