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考点精讲(第十章第五节)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9日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3)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职务
  (1)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2)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3)擅离职守。
  (4)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
  (5)其他。
  对因上述情况被免职未满2年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违法违规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命题点二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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