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根据《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备案制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指导。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须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对于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除《决定》外,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建设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投资国家基础产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新兴产业建设。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