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投资政策不仅表现为投资宏观调控的目标及相关措施,而且反映在规范、调节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微观经济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中。
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由来
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当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有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然后才能进行建设。
(2)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涵义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通知”中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概算为依据。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1.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
(1)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以货币出资的资本金来源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五)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化工、石油加工、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