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招标公告同样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
(1)招标:指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向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
(2)投标: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指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纪要。
(4)评标:指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指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履约担保书或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