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应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为此必须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以来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根据《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